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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

1、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,《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协议。

2、客户若在西季网络提供的IDC主机租用业务中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应当明确告知西季网络,并应当按照工信部备案要求,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,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西季网络。

3、客户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,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西季网络;否则西季网络一旦发现,有权停止对客户的服务。

4、客户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,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,供公众查询核对。

5、客户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,按照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,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;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,履行年度审核手续。

6、客户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,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。

7、西季网络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(IP地址)协助、督促客户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。客户收到西季网络提供的IP地址信息后,应在20天内完成备案,并把备案信息告知西季网络。在规定时间内客户未完成备案的,西季网络有权收回该IP地址,由此造成的损失,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
8、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,西季网络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,由此所造成的损失,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
9客户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的,一经查实,西季网络有权立即停止对客户的服务,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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