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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业务开展许可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、增值电信业务或其他需要特别许可的业务,均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明,包含并不限于以下内容:
许可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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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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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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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出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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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新闻出版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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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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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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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信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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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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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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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新闻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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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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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许可(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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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教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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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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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卫生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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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卫生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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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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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药品和医疗器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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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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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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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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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:
省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
行政许可决定机关:
文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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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(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令第27号)
文化部关于实施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)
《关于修订<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>、<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>、<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>等规章的决定》(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)
《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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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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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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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》
《广电总局、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<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>答记者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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